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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劳动法]集体协商可防劳动定额隐性侵权

2013-12-11
 “44.4%的职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工作,其中15.5%的职工因完不成劳动定额而加班,15.9%的职工认为每天只工作8小时工资太少”;“超过30%的受访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未经职代会讨论,32.3%的企业不与工会协商,33.6%的职工表示,在订单多或任务紧等情况下,企业不协商即单方提高劳动定额”

  一项来自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,当前,劳动定额过高已成为迫使职工“自愿加班”的主因,不科学、不合理的劳动定额,正在侵犯着许多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、休息休假,乃至职业安全健康,导致隐性侵权。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,企业职工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每日8小时,超过8小时的劳动,企业需要支付加班费。但是,因为未完成合理劳动定额而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,因此不需要支付加班费。这为部分企业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,迫使职工 “自愿加班”提供了可乘之机。 “15.5%的职工因完不成劳动定额而加班,15.9%的职工认为每天只工作8小时工资太少”,这样的调查数据表明,不合理的劳动定额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。

  对于企业来说,减少用工成本是其永远存在的冲动。一般来说,降低用工成本可以有两种途径,其一,在不延长劳动时间的情况下,减少支付劳动报酬;其二,在报酬不变的情况下,延长劳动时间。现代劳动法律的发展,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和工资增长的刚性特征,使得企业通过减少劳动报酬降低用工成本的做法难以实现。在这种背景之下,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,或延长劳动时间,或减少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报酬,就成为部分违规企业减少用工成本的首选。在整个人类法制发展历史过程中,劳动法具有一个特点,即其他所有法律都是统治者自愿制定的,唯有劳动法是统治者被迫制定的。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劳动关系双方实质上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,需要国家给予倾斜性保护,即通过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,实现两者间的平衡。

  就具体的劳动关系实践来看,集体协商通常被认为是补强单个劳动者力量,使其能与用人单位形成有效对抗的重要途径。这一途径在确定更加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方面也应该发挥更大作用。 《劳动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,工会有责任也有权力代表职工参与制定劳动定额。这为工会参与劳动定额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。实际上,由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在科学测定的基础上,通过协商制定劳动定额标准,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。 “超过30%的受访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未经职代会讨论,32.3%的企业不与工会协商;33.6%的职工表示,在订单多或任务紧等情况下,企业不协商即单方提高劳动定额”的调查统计数据,反证了集体协商对于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的重要作用。因此,尽快开展劳动定额协商,是改变不合理劳动定额导致隐形侵权的重要一步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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